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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後債務的認定是怎樣的?

夫妻離婚後債務的認定是怎樣的?

一、夫妻離婚後債務的認定是怎樣的?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不是因夫妻共同生活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或者未經共同協商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在一般情況下,下列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1、夫妻雙方依《民法典》的規定,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此逃避債務的除外;

2、未經夫妻協商一致,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未經夫妻協商一致,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屬個人所負的債務,如婚前個人的債務,一方的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兩個共同的債務怎麼償還

1. 離婚時雙方有夫妻共同財產的,已經達到清算期的共同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清償債務後剩餘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分割。這種情況下,夫妻共同債務將通過清償消除。

2.雙方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屬於對方,或者離婚時共同債務尚未到期,一方或者雙方不願提前清償的,雙方應當承擔的共同債務份額由雙方協議確定。這種情況下,雙方的債務清償協議只有內部效力,除債權人同意和免除其連帶責任外,但為雙方約定的債務份額,不具有外部效力。離婚後,對於債權人來説,債務仍然是連帶的,債權人對夫妻共同債務仍然有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的權利。

3. 雙方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法院根據雙方的經濟情況和能力,本着照顧女方和直接撫養子女的原則,裁定雙方按一定比例承擔債務或讓經濟能力較強的一方單獨承擔債務。本案中,法院的判決確定了雙方共同承擔的債務份額,僅具有內部效力,不能認為法院的判決具有將連帶債務轉為部分債務的確定性。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處理夫妻問題的,債權人對夫妻共同債務仍有主張男女雙方權利的權利。

4.一方對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後,有權依據離婚協議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要求賠償。離婚後,因一方清償超過其份額的款項,另一方免於清償債權人,有權要求對方償還其份額。這是共同債務人之間的請求權。

夫妻離婚的債務認定是夫妻離婚需要解決的一個重要的內容,認定為夫妻的共同債務還有夫妻的個人債務進行各自的償還,共同債務的償還,如果是離婚時雙方有夫妻共同財產的,已經達到清算期的共同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