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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標準下強迫他人吸毒罪才立案?

一、什麼標準下強迫他人吸毒罪才立案?

什麼標準下強迫他人吸毒罪才立案?

強迫他人吸毒罪才立案的標準是:

1、違反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

2、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以下三種情形從重處罰:

(1)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國家工作人員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強迫他人吸毒的。

強迫他人吸毒與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在主體、客體、主觀方面本同,所明顯的區別在於客觀表現上的不同,前者為採取暴力、脅迫等強制性的手段,後者則是用引誘、教唆、欺騙等手段。此外,從犯罪對象上看,前者在暴力、脅迫下違心地吸毒,後者在引誘、教唆、欺騙下,由不願到情願吸毒。二者在法定刑上是不同的,要嚴格加以區分,不能造成重罪輕判或輕罪重判的問題。

二、強迫他人吸毒罪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身體健康,屬於複雜客體。強迫他人吸毒,往往使人染上毒癮,成為吸毒者,而吸毒成癮嚴重損害身心健康,使吸毒者身體虛弱、智能減退、人格扭曲,而且吸毒還是艾滋病傳播的途徑之一。同時,吸毒會誘發盜竊、搶劫、賭博、賣淫等其他犯罪活動,因此,對強迫他人吸毒的犯罪分子予以懲處是十分必要的。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違揹他人的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

珍愛生命拒絕毒品

其他強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強迫他人吸毒。強迫他人吸毒的動機多種多樣,有的是為了牟利而強迫他人吸毒,有的出於報復,不論行為人的動機如何,只要故意實施了強迫他人吸毒的行為,就可構成犯罪。

綜合上面所説的,吸毒本就是違反了我國的法律規定,如果還違背個人的意願強迫他人吸毒,那麼這種行為只要構成法律所規定的條件,不管毒品的數量是多少,都會按刑事的條款來進行處罰,所以,毒品不僅會讓自己承擔法律的責任還會傷害自己的身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