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標準下欺騙他人吸毒罪才立案?
一、什麼標準下欺騙他人吸毒罪才立案?
1、什麼標準下欺騙他人吸毒罪才立案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
第9條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十條 違揹他人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2、欺騙他人吸毒罪的處罰
《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強迫他人吸毒罪】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二、欺騙他人吸毒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一般教唆犯罪的界限
二者有本質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侵害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又侵害了他人的身體健康。而後者侵犯的客體,則取決於所教唆犯罪的客體,如教唆殺人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
2、罪名不同。前者是一個獨立罪名,吸毒行為法律上沒有規定為犯罪,而教唆他人吸毒的行為,法律上規定為獨立犯罪。而後者則不是獨立罪名,對於教唆犯,要按照他所教唆的罪來確定罪名,教唆犯屬於共同犯罪。
(二)犯本罪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理
實踐中此類案件較多,對此定性認識不一,我們認為,如果具有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的故意,那麼就是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而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僅是殺人和傷害的手段而已。如果致人死亡、傷殘的,能夠查明沒有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的心理,而對死亡和重傷僅有過失的,應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重傷罪和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的數罪,應擇一重罪處罰。
由於並非是所有的人都認識毒品,所以有些販毒者就會利用此特點去誘使他人吸毒。根據相關規定,雖然吸毒的行為不是犯罪行為,但欺騙他人吸毒的行為涉嫌犯罪。故此公民在意識到自己被騙之後,可以選擇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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