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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網絡賭博罪的處罰規定是怎樣的?

利用網絡賭博罪的處罰規定是怎樣的?

由於網絡環境存在着虛擬性,故而在現實生活中,在網絡平台上發生的網絡犯罪現象是比較常見的,網絡賭博罪就是其中的一種罪名,利用網絡賭博罪的處罰規定是怎樣的?在我國境內,是不得實施賭博行為的,不管是利用手機,還是直接聚眾賭博。

一、利用網絡賭博罪的處罰規定是怎樣的?

1、中國刑法賭博罪的相關規定有: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二條: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第四條: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二、網絡賭博罪定罪標準是什麼?

1、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1)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

(2)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3)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

(4)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2、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1)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2)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3)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5)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6)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7)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是刑事法律所明文規定的,根據以上規定,我們可以知道,對於開設賭場的,會被判處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參與賭博的主體會被判處罰金。在判處刑罰之後,若導致了嚴重社會危害的,還有可能會留下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