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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諜罪行為主要包括哪些?

間諜罪行為主要包括哪些?

可能許多人都覺得現在處於和平年代,已經不再有間諜行為了。但事實上仍然會有間諜活動在我國進行,這些間諜人員聽從敵人的指派,到我國竊取軍事等機密,危害到國家安全。事實上,無論間諜行為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只要實施了間諜行為都會構成間諜罪,那間諜罪行為主要包括哪些?下文將為您詳細介紹。

一、間諜罪行為主要包括哪些?

構成間諜罪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參加間諜組織,成為間諜組織的成員,充當間諜。

所謂間諜組織,主要是指外國政府建立的旨在策反我公職人員,人民羣眾,商業組織等向我國國家機構和各種組織進行滲透、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和情報,進行顛覆和破壞活動的組織。參加間諜組織,是指行為人履行一定的加入手續(如挑選、登記、專門訓練等),或者在非常情況下雖未按常規正式加入,但事實上已作為該間諜組織的成員進行活動。

(二)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的規定,間諜組織的代理人,是指受間諜組織或者其成員的指使、委託、資助,進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進行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活動的人,例如,某國記者,雖在組織上不隸屬於該國間諜組織的成員,但其接受了該國間諜組織收集情報的任務,在此情況下,該記者可視為間諜組織的代理人。這裏的代理人應是廣義的,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三)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

它是指為軍事侵略我國國家的敵國提供攸關我國安全的重大車班設施、建設項目、城市等目標的行為。行為方式是在戰時為交戰敵對國或敵方用畫圖、文字、使用信號、標記等手段向敵人明示所要轟擊我方目標。這裏所謂的敵人,不是指國內暗藏的個別敵對分子,而是指軍事侵略我國的敵國和武裝力量。

二、間諜罪怎麼處罰?

犯本條所規定之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是指雖然參加間諜組織,但未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或者接受間謀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但所實施的間謀行為,確屬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等。

根據本法第56條和第113條的規定,犯本罪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所謂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是指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進行破壞活動,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或者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致使我方遭受特別嚴重損失的等。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實施間諜罪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 ,都會承擔刑事責任。竊取國家機密、為敵人提供情報等間諜罪行為對國家和人民有着嚴重的危害。我國對間諜罪的量刑較重,如果實施間諜行為,對國家或者社會造成了十分惡劣的後果 ,最高可以被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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