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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構成要件行為包括哪些情況

盜竊罪構成要件行為包括哪些情況

1、行為人盜竊信用卡後使用的,應定盜竊罪而非信用卡詐騙罪;

2、行為人盜竊增值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應定盜竊罪;

3、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而從中竊取財物的,應定盜竊罪;

4、以牟取暴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訊線路,複製他人電信號碼或者明知是盜接複製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應定盜竊罪;

5、以練習開車、遊樂等目的,多次偷開機動車輛,並將機動車輛丟失的,應定盜竊;

6、盜竊技術成果等商業祕密的,應以侵犯商業祕密罪定罪處罰;

7、盜竊罪可能適用死刑的法定情形,根據本條規定,只有兩種特定情形下,才有可能對盜竊罪適用死刑:一是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是指盜竊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户的資金,而不包括盜竊金融機構的辦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財物;二是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是指盜竊國家一級文物或者二級文物,而不包括三級文物。

8、為盜竊其他財物,盜竊機動車輛當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盜機動車輛的價值計入盜竊數額;為實施其他犯罪盜竊機動車輛的,以盜竊罪和所實施的其他犯罪數罪併罰;行為人盜竊後為掩蓋盜竊罪行為或報復等,故意破壞公私財物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盜竊罪和構成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併罰。

9、將電信卡非法衝值後使用,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以盜竊罪論處。

10、行為人採用破壞性手段盜竊正在使用的油田輸油管道中的油品,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盜竊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11、盜竊某些特定對象的,如槍支、彈藥、爆炸物、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以及軍人盜竊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等行為,依照《刑法》有關規定,這些盜竊行為由於侵犯的主要不是公私財產所有權而是其他特定的管理制度,所以不定盜竊罪,

12、盜竊未遂、情節嚴重,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所以,不能認為凡未能盜竊到財物、達不到“數額較大”標準就不構成盜竊罪。

人民法院對違法人員的處罰時,還應該按照案件的實際情況和犯罪後果對違法人員進行處罰。如處罰的犯罪人員對判決結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法律規定進行上訴辦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重新審理案件進行判決。

標籤:要件 盜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