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行為主要包括哪些?
家庭成員之間互相照顧,撫養和贍養既是我國的傳統美德,也受到法律的保護。對於近年來出現的遺棄小孩的行為,如果情節嚴重的話,當事人會觸犯刑法,按照遺棄罪論處。在犯罪行為認定上面,正確判斷是否屬於遺棄行為非常關鍵,那麼遺棄行為主要包括哪些?下面我們通過小編的這篇文章具體瞭解下吧。
一、遺棄行為主要包括哪些?
1、將需要扶養的人移至危險場所。這裏的“危險場所”只是相對於特定的被害人而言。如父母將嬰兒置於民政機關門前的,應認為將需要扶養的人移至危險場所。
2、將需要扶養的人從一種危險場所轉移至另一種更為危險的場所。
3、將需要扶養的人遺留在危險場所。
4、離開需要扶養的人,如行為人離家出走,使應當受其扶養的人得不到扶養。
5、阻礙需要扶養的人接近扶養人。
6、不提供扶助,如不提供經歷供給、不給予必要照料。
二、如何認定遺棄罪?
生活中常見的遺棄,有對剛出生嬰兒的遺棄;對未成年子女不盡撫養義務的遺棄或者對年邁、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父母不盡贍養義務的遺棄。認定其是否構成遺棄罪,主要從以下幾個要點來看:
1、被遺棄的對象
根據現行刑法第261條關於遺棄罪的相關規定,被遺棄的對象是指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
2、被遺棄的情節
從刑法的規定來看,達到遺棄罪需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情形。
三、遺棄罪的客觀要件是什麼 ?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所謂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成員中具有以下幾種情況的人:
1、因年老、傷殘、疾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
2、雖有生活來源,但因病、老、傷殘,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
除了對於具有這類情況的家庭成員外,不發生遺棄的問題。
由此可見,並不是任何不管家庭成員的行為都屬於遺棄行為,只有符合相關特徵的才行。包括將撫養人放置在危險場所、離開被撫養人等。當事人有遺棄行為,加上情節嚴重,如導致被遺棄方發生人身傷亡的話,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我國遺棄罪的最高量刑是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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