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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縱走私罪的客觀要件有哪些

放縱走私罪的客觀要件有哪些

放縱走私罪是瀆職罪中的一種,放縱走私也是特殊主體才能構成的犯罪。其行為也是嚴重危害國家經濟安全的一項行為,為此,刑法專門規定了此項罪名。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放縱走私,情節嚴重的行為。

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行為,首先必須是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的。所謂利用職務之便,是指利用職權或者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職權是指本人職務範圍內的權利;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權,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

放縱走私罪放縱走私,是指海關工作人員為貪圖財物、袒護親友或者其他私情私利,對明知是走私行為而予以放縱的行為。情節嚴重的行為,主要表現為海關工作人員,出於徇私情、圖私利的動機,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利用職權,對具有走私行為和走私犯罪的人故意包庇、放縱,對應該查處的不予查處、應該處罰的不予處罰、應該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的行為。徇私舞弊的方法,通常表現為蒐集、製造提供假證據材料,篡改、毀滅證實真相的證據材料,歪曲事實,或者通風報信、私放、窩藏走私分子或者私放走私貨物進出國(邊)境等方法,縱容走私違法犯罪活動。需要注意的是,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放縱走私的行為,一般只能發生在偵查或者查處階段。

放縱走私罪的客觀要件有哪些 第2張

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放縱走私的行為只有在情節嚴重時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是指:多次放縱走私;放縱多名走私行為人;放縱走私犯罪分子;放縱走私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放縱走私犯罪的;

(2)因放縱走私致使國家應收税額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3)3次以上放縱走私行為或者一次放縱3起以上走私行為的;

(4)因收受賄賂而放縱走私的。

(四)本罪與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界限。

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明知走私行為構成犯罪,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而不移交,而是枉法處理,以罰代刑,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實質上也是一種“徇私舞弊放縱走私”的犯罪行為。但其與本罪的“放縱走私”又有一定的不同。本罪的“放縱”行為是對走私行為不作任何處理,而後罪的“放縱”行為,則可能是行政執法人對走私行為的降格處理,以行政處罰代替追究刑事責任等,從社會危害性上講,比本罪的“放縱”行為要輕一些。因而在實踐中,應當按照刑法第402條規定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來定罪處罰。

放縱走私罪的客觀要件有哪些 第3張

(五)本罪與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的界限。

本罪與後罪的主體都可以是海關工作人員,主觀上都是故意,且有明確的徇私動機,在客觀方面都表現為把非法出入境行為作為合法行為予以放縱。但本罪的客體是海關監管活動,而後罪的客體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