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縱走私罪的立案情形有哪些
一、放縱走私罪的立案情形有哪些
放縱走私罪是指海關工作人員佝私舞弊,放縱走私,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放縱走私犯罪的;
2、因放縱走私致使國家應收税額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3、3次以上放縱走私行為或者一次放縱3起以上走私行為的;
4、因收受賄賂而放縱走私的。
重特大案件立案標準:《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瀆職侵權重特大案件標準(試行)》規定:
(一)重大案件:造成國家税收損失累計達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造成國家税收損失累計達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放縱走私罪認定
1、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是明知,而是由於其業務知識、經驗不足,或者是調查研究不夠充分,工作作風不夠深入,思想方法簡單等造成認識偏頗而發生的錯誤行為,即使造成一定危害後果的,一般也不構成犯罪,如果情節嚴重或者造成重大後果而構成其他犯罪的,應以其他相應犯罪論處。
2、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且具有徇私目的
如果出於過失,玩忽職守而致走私行為得以放縱,或者沒有徇私目的,而濫用職權放縱走私的,則只有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時才能構成犯罪,但也不是本罪,而是構成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等。
3、共同犯罪
行為人如與走私犯罪分子相互勾結,利用職權為走私犯罪分子提供方便,構成犯罪的,則應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
4、區分本罪與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界限
存在以下明顯的區別:
1、主體不同。本罪主體僅限於海關工作人員;而後者則為行政執法人員,包括前者在內但比前者廣泛得多。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表現為徇私舞弊,放縱走私,情節嚴重的行為;而後者則表現為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行為。顯然,本罪一般是純正的不作為,即對走私行為完全不採取措施,予以放縱;後者則對走私行為作了處罰,只不過是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而未移交。
3、對象不同。本罪對象為走私分子,既可以是具有走私行為但不構成走私犯罪的一般違法分子,又可以是走私犯罪分子;而後者則必須是走私犯罪分子,否則,即不可能構成其罪。
放縱走私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具備海關工作人身份的,而其他人不具備本罪主體的資格,所以不能成立本罪。在主觀上,一般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徇私舞弊、放縱走私會給國家造成嚴重損失而仍然為之,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而放縱走私往往也伴隨着徇私舞弊,因而可能行為人可能同時犯數罪,需要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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