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犯舉動犯有什麼區別?
一、行為犯舉動犯有什麼區別?
1.二者的概念不同。行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為的完成作為既遂標誌的犯罪。舉動犯,也稱即時犯,是指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人一着手犯罪實行行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構成要件,從而構成既遂的犯罪。
2.二者的犯罪既遂標準不同。舉動犯的既遂以行為人一着手實行犯罪為標誌;而行為犯只有當實行行為達到一定程度時,才過渡到既遂狀態。
3.二者在行為的時間性和是否存在未遂狀態上不同。行為犯的行為有一個實行過程,強調犯罪人的行為要達到一定程度,才能視為行為的完成,例如非法拘禁罪。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未能達到法律規定的程度,那麼應成立未遂。而舉動犯強調的是短暫的、即時的行為,無未遂存在的時間與空間,例如誣告陷害罪。
《刑法》第二十三條,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行為犯和舉動犯的區別具體體現在哪裏?
1、定義的區別
結果犯指犯罪行為必須造成犯罪構成要件所預定的危害結果的犯罪。
行為犯是一個頗有爭議的概念。 在英美法系國家,受其判例法特色的影響,傳統刑法理論一般沒有把行為犯作為一種犯罪類型加以研究。
危險犯是實害犯的對稱。指的是以對侵犯客體產生損害危險即告成立的犯罪。如偽造公文、印章罪。又可分為具體危險犯和抽象危險犯。前者以侵害行為已有現實的危險發生為成立要件;後者以只要實施犯罪行為即認為危險發生,而造成犯罪。
舉動犯是指行為人一經着手實行犯罪行為,就完全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全部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即犯罪一經着手即告完成。行為犯的一種。
2、成立條件的區別
結果犯的成立,要求在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行為犯是一個頗有爭議的概念,有的學者把那些依據危害行為而非危害結果來下定義的犯罪稱為“行為犯”。
危險犯有具體危險犯和抽象危險犯。前者以侵害行為已有現實的危險發生為成立要件;後者以只要實施犯罪行為即認為危險發生,而造成犯罪。
舉動犯指只有犯罪預備、預備階段的自動中止與犯罪既遂之分,而沒有犯罪未遂和實行階段自動中止存在的可能。
3、屬性的區別
結果犯發生法定犯罪結果,才構成既遂條件,屬於必須有結果才能認定的屬性。
行為犯強調危害行為而非危害結果。
危險犯法益發生侵害作為處罰根據的犯罪。
綜上所述,罪名的認定都會根據嫌疑人的行為後果來進行認定,一般舉動犯都是即時犯罪,都是一些比較嚴重危害性較大的行為,行為犯的認定是沒有危害結果的發生,都是根據行為結果來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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