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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應當綜合考慮嗎?

一、對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應當綜合考慮嗎?

對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應當綜合考慮嗎?

對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應當綜合考慮,需要綜合考慮犯罪人的態度以及犯罪違法所得和情節嚴重程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規定處罰。

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犯罪情節的認定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繫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有關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佈公民個人信息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未經被收集者同意,將合法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任何的一種違法犯罪行為都必然是受到法律的處罰的,所以是需要對於這種行為來進行認定,比如説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這種行為需要經過人民法院的定罪量刑才能夠最終的進行處罰,同時需要告知的就是,法院在作出判決的時候,需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