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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判刑標準細分有哪些?

一、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判刑標準細分有哪些?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判刑標準細分有哪些?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判刑標準細分為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對於達到立案標準的,可以按照《刑法》第四百零三條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1、工商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違法予以批准、登記,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2、金融證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准,嚴重損害公眾利益,或者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的;

3、工商管理部門、金融證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犯罪行為得逞的;

4、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5、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對相關違法犯罪事實進行判決處理的原則是根據實際的犯罪事實後果而定的,對於犯罪事實輕微的,如未達到上述立案標準的,那麼是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按照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的行政責任來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