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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怎麼判?

一、新刑法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怎麼判?

新刑法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怎麼判?

新刑法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的判刑規定具體如下:

《刑法》第四百零三條 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詢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對其直 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沒有構成犯罪的處罰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條 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設立公司的申請予以批准,或者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股份發行的申請予以批准,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二十一條 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募集股份、股票L市和債券發行的申請予以批准,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二十二條 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二十三條 公司登記機關的上級部門強令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的,或者對違法登記進行包庇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證券法》第二百零四條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證券發行、上市的申請予以核准,或者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設立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者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申請予以批准,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負責審核債券發行、公司上市等申請的國家機關職員,在履行自己職責的時候,必須要遵守《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的規定,不得濫用自己的職權,否則濫用行為被發現後,違規者可能會受到行政、刑事方面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