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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管理公司職權罪既遂量刑標準細分為哪些?

一、濫用管理公司職權罪既遂量刑標準細分為哪些?

濫用管理公司職權罪既遂量刑標準細分為哪些?

濫用管理公司職權罪既遂量刑標準細分主要有嚴重和特別嚴重兩種,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本罪的立案標準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2、工商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違法予以批准、登記,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3、金融證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准,嚴重損害公眾利益,或者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的;

4、工商管理部門、金融證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犯罪行為得逞的;

5、上級部門、當地政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6、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對於濫用公司職權的行為,顯然是對公司的利益造成了重大的侵犯,特別是利用公司職權謀取私利,顯然是屬於職務犯罪的一種情況,相關情況可以根據是否符合上述規定的立案標準來進行處理,並依據實際由法院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