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賭場罪怎麼認定
對開設賭場罪的認定在現實中具有很重大的意義,能夠幫助我們正確的區分哪些行為構成此罪,然後才能依法對犯罪分子進行處罰。但不少人並不清楚開設賭場罪是怎麼認定的,接下來就讓本站小編告訴大家吧。
一、開設賭場罪怎麼認定
開設賭場罪是指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對於“開設”的含義,應當做廣義理解,除傳統的營業性地為賭博者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接受賭客投注,以供他人賭博外,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及以接受電話投注的方式進行賭博,而參與者並不集中在一起的,也屬於開設賭場。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的,不構成本罪。
提供賭場之後,本人是否參與,是否抽取漁利的,不影響本罪成立。由於開設賭場,吸引他人前去賭博,參賭人數多,賭資數額大,賭場收入更加豐厚,社會危害性也較一般的聚眾賭博更大,所以,刑法在賭博罪之外單設開設賭場罪。
二、開設賭場罪判刑的規定
開設賭場罪,指為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組織賭博的行為。
屬於在2006年6月29日公佈的《刑法修正案(六)》中將“開設賭場罪”從賭博罪中分離出來成為新罪名。開設賭場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為故意,以營利為目的,客體是賭場,客觀方面表現為營業性地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
《刑法修正案(六)》第18條(即《刑法》303條第2款)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網上開設賭場犯罪量刑標準
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一)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
(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上文就是本站小編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為大家整理出來的關於開設賭場罪認定以及量刑的內容,希望能夠解開你的疑惑。當然開設賭場罪的法律知識並不止這點,要是你還有這方面的法律疑問需要解決的,建議你直接來電諮詢本站的在線律師,我們會根據你的具體情況幫助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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