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壞公共設施如何定罪,有什麼後果?
一、損壞公共設施如何定罪,有什麼後果?
損壞公共設施定罪類型及後果為:處罰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是否判定為嚴重的,需要根據具體的案件進行具體的分析。
二、關於破壞公共設施罪的其他注意事項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明確指出:“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價值數額不大,但是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條的規定定罪處刑。
危害通訊方面的公共安全,因此應以盜竊罪論處。如果竊取的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訊設備,如偷割正在使用中的電話線、電纜線,偷砍電線杆等,勢必會使不特定多數單位或個人的廣播、電視通訊受阻。這種行為不僅侵害財產所有權,而且危害通訊方面的這樣就觸犯了破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罪和盜竊的罪名。
處罰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謂嚴重後果,不限於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應結合本罪的特點,綜合案件情節,如破壞的通訊設備的性質、嚴重程度,通訊中斷的性質、時間長短、影響面以及直接造成的危害結果等,全面考慮確定。
三、破壞公共設施罪是什麼
危害通訊方面的公共安全,因此應以盜竊罪論處。如果竊取的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訊設備,如偷割正在使用中的電話線、電纜線,偷砍電線杆等,勢必會使不特定多數單位或個人的廣播、電視通訊受阻。這種行為不僅侵害財產所有權,而且危害通訊方面的這樣就觸犯了破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罪和盜竊的罪名。
四、其他注意事項
對此類案件應當如何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在11月4日《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明確指出:“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價值數額不大,但是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條的規定定罪處刑。
(一)本罪與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本罪的破壞方法除拆毀通訊設施等一般方法外,還包括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方法。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方法破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等設施的,屬於手段牽連。根據牽連犯的處罰原則,應當擇一重罪處罰。即應按放火罪、爆炸罪處罰。當然,放火、爆炸的方法本身沒有達到犯罪的程度,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能夠成立的,只以本罪一罪處罰。
(二)本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的界限現代化的交通工具如航海、航空交通工具以及交通設施中,往往會使用一些無線電通信、導航設施。鐵路部門為保障鐵路交通運輸安全,具有自己的專用通訊設施。對交通工具、交通設施中的通訊設施進行破壞,不僅會危及通訊方面的公共安全,更主要的是還會危及交通運輸方面的安全。如因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中的通訊設施,足以發生火車、船隻、航空器等傾覆或毀壞的,又觸犯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對之,應當擇重罪即破壞交通工具罪或破壞交通設施罪處罰。倘若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中的通訊設施,不足以危及交通運輸安全,但足以危害通訊公共安全的,則就應認定為本罪。
公共設施是需要我們共同去維護的,如果有人惡意破壞公共設施是會根據情節被判處不同年限的有期徒刑的。如果在生活中我們遇到惡意破壞公共設施的人,我們應該嚴厲制止並及時通知相關部門對其進行處理,這是我們公民應有的權利和義務。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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