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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債務用於全款買房屬於共同債務嗎?

婚前債務用於全款買房屬於共同債務嗎?

一、婚前債務用於全款買房屬於共同債務嗎?

婚前債務用於全款買房屬於共同債務的。婚前的債務用於買房屬於正當的日常生活所用,因此該債務屬於共同的債務,雙方均有償還的義務,如果其中一方不履行義務可以向法院進行起訴。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3條的相關規定,除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情形,其他情況都不得向債務人的配偶償還債務。法律上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二、婚姻期間個人債務的認定

僅用於與個人有關的、與共同生活無關聯的、或者雖與共同生活有關聯但夫妻對方不同意,靠單方意志形成的債務均屬於個人債務。

但在實踐中,債權人往往很難準確判斷夫妻一方的借款是否用於共同生活,債務的性質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為此《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作了詳細的規定: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借債務,如果債權人要求償還,一般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以共同財產承擔償還責任。不過有兩種情況除外:一是有證據證明債權人有債務人明確約定該債務為個人債務,由個人償還;二是有證據證明夫妻雙方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而債權人知道該約定。

我國的相關法律中對於夫妻的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都進行了明確的規定,除了法律條文中不正當的行為不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之外,標題中的行為屬於共同債務的範圍之內,必須要按照相關的法律嚴格執行,如有違反將會受到非常嚴厲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