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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罪犯罪地管轄可以嗎?

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這一規定表明,在我國,確定刑事案件地區管轄的原則有兩個:即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但兩者在地區管轄中的地位並不是並列的,而是以犯罪地作為確定地區管轄的基本原則,被告人居住地作為確定地區管轄的輔助性原則。

侵佔罪犯罪地管轄可以嗎?

刑事案件原則上應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這裏所説的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為發生地。在理論上應當包括犯罪預備地、犯罪行為實施地、犯罪結果地以及銷贓地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財產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分子實際取得財產的犯罪結果發生地。

法律規定刑事案件原則上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的主要理由是:

(1)犯罪地一般是罪證最集中存在的地方,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便於及時地、全面地收集和審查核實證據,有利於迅速查明案情;

(2)犯罪地是當事人、證人所在的地方,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便於他們就近參加訴訟活動,有利於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3)案件既然在犯罪地發生,當地羣眾自然關心案件的處理,由犯罪地人民法院審判,更能有效地發揮審判的法制教育作用,而且也有利於羣眾對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

(4)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審判,便於人民法院系統地掌握和研究當地刑事案件發生的情況和規律,及時提出防範的建議,加強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預防和減少犯罪的發生。

我國刑事案件原則上應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審判並作出判決。這樣規定考慮到可以更及時、全面地收集和審查證據,有利於迅速查明案情,推進案件進展;且犯罪地是當事人、證人等所在的地方,更有利於他們就近參加訴訟活動,促進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對於由被告人住所地法院來管轄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