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哪些情形會導致建設工程合同無效?

之前幾篇小文章我們聊了建設工程的特徵及建設工程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分,這一篇筆者進一步向大家介紹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情形。以便大家更好地瞭解建設工程合同,儘可能規避這些無效的法律風險。

哪些情形會導致建設工程合同無效?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的規定

1.必須招標而未招標

《招投標法》對於建設工程合同中需要進行招投標的情形做了嚴格的限定,一旦遇到必須進行招投標而沒有進行招投標的情形,該合同都系無效合同。具體需要招投標的情形主要規定在《招投標法》第三條中,筆者簡要做個總結。第一、針對的範圍是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第二、主要針對的情形是:第一種,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第二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第三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2.中標無效的情形

這主要針對需招標的項目,但是在履行招投標程序後,因為違反《招投標法》的規定而導致中標無效時,合同基本上也會歸於無效。歸納來説主要是兩大類:第一類是違法行為直接導致中標無效,如圍標、串標、弄虛作假騙取中標、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等情形;第二類是隻有在違法行為影響了中標結果時,中標無效,如招標泄露標的、招標代理機構泄露招標資料、招標、投標方私下接觸等情形。

二、“陰陽合同”中的“陰合同”

在建設工程合同中,有很多公司會採用訂立陰陽合同的方式來避税等,即除了中標合同外,還會私下訂立一份不一樣的合同。因為建設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反而是中標的這份“陽合同”有效。根據《建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二條的規定可知,對於招標人和中標人私下訂立的“陰合同”約定的工程範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實質性內容,與中標這份“陽合同”合同不一致,法院依法支持“陽合同”效力。而對於雙方私下訂立的“陰合同”若存在明顯高於市場價或變相降低工程價款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以這份“陰合同”背離“陽合同”而無效。

三、轉包、違法分包

1.轉包

什麼是轉包呢?主要是指承包人將工程承包下來後,將自己所承包的工程全部轉給他人來做的行為,常見的是兩種情形:一種是承包人將所有的工程轉手給他人;另一種是變相轉包,也就是常説的肢解分包,即承包人將工程進行肢解,以分包的名義轉給他人承包。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建築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轉包的建設工程合同無效。

2.違法分包

什麼是分包?簡單來説就是總承包的單位把自己承包工程的一部分發包給有資質的單位。那麼哪些情形下屬於違法分包呢?

出現以下情形時,都屬於違法分包,進而導致合同無效:第一種,分包給個人或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因為分包只能是分包給單位,且還是有對於作業資質的單位;第二種,總承包合同範圍內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鋼結構工程除外,前面文章就有多次提到,分包針對的只能是非主體工程部分,不然合同也是無效的;第三種,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中非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的;第四種,專業作業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的……

四、違反建築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這部分主要針對的是企業的資質問題,無資質或資質不符合建築行業管理規定所訂立的合同也是無效的。主要有三種情形:第一種,承包人未取得建築企業資質的。這個很好理解,沒有對應的資質合同效力無從談起;第二種,承包人超越資質訂立合同,即承包人雖有資質但是該資質不符合所承包的工程要求,該合同也是無效的。但是有一個例外情形,根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四條規定,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合同可以認定有效;第三種,無資質或資質達不到要求的企業以“掛靠”形式訂立合同。

綜上,大家在接觸建設工程類合同時一定要儘可能避免以上無效的情形,避免因合同無效而影響工程施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