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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是非營利組織嗎?

大家在生活中肯定遇到過基金會,也有些人不清楚基金會與非營利組織之間的區別,其實基金會是一個社會組織和制度形態,基金會是非營利組織?基金會和一般的非營利組織有區別,但它和非營利組織一樣,它的特徵也是公益性的,基金會必須在民政部門登記下才能合法運行,説起來基金會是一個民間非盈利須知,所以。下面本站小編為您做詳細解答。

基金會是非營利組織嗎?

  一、基金會是非營利組織嗎?

非營利組織是社會組織的本質特性。

即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區別於企業。我國非營利組織主要有三類: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非營利組織主要從事的是公益事業,但社會公益事業不是非營利組織專有,政府、企業也可從事公益事業。基金會不能轉製為企業,其工作特點是以公益目的聚集社會資金,將其投放到公益項目中,為社會提供福祉。非營利組織專職人員當然要獲取薪酬,但成本不能超過收入的10%,薪酬標準目前都不高。目前相比之下,還低於企業。非營利組織可以投資辦企業,但企業必須是獨立的法人,非營利組織在企業取得的收益應用於公益目的。  

二、基金會的特徵   

1、公益性 基金會的公益性集中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基金會源於捐贈,是公益捐贈的制度化和組織化形式;二是基金會有明確的公益宗旨;三是基金會有明確的公益用途,通過各種項目活動使特定羣體和整個社會受益。公益性決定了基金會在本質上是一種社會公益組織。  

2、非營利性 非營利性體現在基金會的運作管理及其相應的制度規範中,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存在非營利的分配與收入約束機制,要求基金會的捐贈人、實際受託管理者不得從基金會的財產及其運作中獲得利益;二是存在非營利的組織運作和管理機制,要求基金會具備有效規避較高風險與較高回報的自我控制機制;三是存在非營利的財產保全機制,要求基金會不得以捐贈以外的其他方式變更財產及產權結構。  

3、非政府性 基金會的非政府性是其區別於政府的主要特徵,表現在三方面:一是基金會在決策體制上不同於政府,是具有自主決策、自治的獨立法人;二是基金會在治理結構上不同於政府,是民主治理、公開的社會組織;三是基金會在運作機制上不同於政府,是追求核心競爭力、在市場中優勝劣汰的組織。  

4、基金信託性 基金會是以捐贈為基礎形成的公益財產的集合,是以基金形式存在的公益財產,有兩層含義:一是基金會在本質上是一種信託關係,是捐贈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之間圍繞公益財產達成的公益信託,良好的公信力是其核心價值所在;二是基金會是以公益財產形式存在的財產集合,通過有效的財產運作實現保值增值是其生命力的體現。

三、基金會的功能  

第一,可用於大規模的社會福利以自願的方式被聚集起來。《2015-2020年中國基金會運作情況與治理模式分析報告》顯示,據不完全統計,到 20世紀末,美國的基金資產總額為4800 億美元,每年向社會提供的基金高達300 億美元,基金會數量有56000 之多。在不完全統計中,歐洲國家的基金多達10萬之多,廣大的發展中國家中的基金會大量出現。  

第二,基金會的目的是為全人類的明天服務,為了實現更美好的社會願想,基金會需要對自身進行思考,實現一種自身發展的創新。  

第三,基金會是法人為主體的體系模式,能籌到的資金高於其他非營利機構,這使得現代基金會具有適應新的社會需要和時代變化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四,基金會是公民社會發育的推進器。公民社會強調每個人的獨立行為能力。基金會改變了傳統的社會結構和財富結構,不僅推動了在政府和企業部門之外的社會財富的聚集,而且通過基金會的公益運作將社會資源的支配權交給了公民的代表,將分散的公民意志、公民意願集中起來,將公民的權利迴歸到公民手上,推動公民社會的發展。

四、管理辦法  

《基金會管理條例》  

第三十六條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接受年度檢查。年度工作報告在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前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年度工作報告應當包括:財務會計報告、註冊會計師審計報告,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提供資助等活動的情況以及人員和機構的變動情況等。  

第三十八條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在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佈,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四十二條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登記;不履行信息公佈義務或者公佈虛假信息的。  

《基金會信息公佈辦法》:  

(於2005年12月27日第六次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自2006年1月12日起施行)  第三條信息公佈義務人公佈的信息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公佈義務人應當保證捐贈人和社會公眾能夠快捷、方便地查閲或者複製公佈的信息資料。  

第五條信息公佈義務人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報告。登記管理機關審查通過後30日內,信息公佈義務人按照統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佈年度工作報告的全文和摘要。  信息公佈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報告未經審計不得對外公佈。  

五、《關於規範基金會行為的若干規定(試行)》

基金會應當及時向社會公眾公佈下列信息:  

1.發起人;  

2.主要捐贈人;  

3.基金會理事主要來源單位;  

4.基金會投資的被投資方;  

5.其他與基金會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響關係的個人或組織;  

6.基金會與上述個人或組織發生的交易。  

六、《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  

第三章信息披露內容  

第十條接受捐贈機構信息,包括機構名稱、機構基本情況(年檢情況、公募或非公募資質、評估結果、成立時間)、機構宗旨和業務範圍、辦公地址、工作電話、處理投訴的聯繫人及聯繫方式等。  

第十四條機構財務信息,包括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業務活動表、現金流量表、會計報表附註、財務情況説明書)、審計報告等。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羣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九條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綜上所述,基金會是非營利組織,基金會是以公益為目的的,如果遇到了基金會發布的消息,請不要太過於擔心,在管理條例中基金會是不能發佈虛假消息的,而且基金會要在政府部門登記下才能合法經營;當您在這方面遇到問題的時候可以參照基金會的基本性質瞭解,若是您想了解跟多的請諮詢本站律師。

標籤:非營利 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