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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辯護詞範本?

敲詐勒索罪辯護詞範本?

辯護詞是一種刑事法律文書,是律師針對某個案件作出的有利於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見,但是否會被法院採納還需要看具體情況。今天,本站小編帶來敲詐勒索罪辯護詞一份,幫助你進行了解,看看辯護詞都是怎樣寫的。

一、範文

敲詐勒索罪辯護詞範本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受山東鑫大公律師事務所的指派,並接受被告人肖某的委託,作為其辯護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審理,通過今天的舉證、質證,辯護人對夏津縣公訴機關關於本案的定性不持異議,但是被告人肖某有多項減輕、或從輕的情節,圍繞這些情節,發表以下辯護意見,誠望合議庭合議後採納。

一、肖某在共同實施敲詐勒索犯罪過程中處於次要地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應當從輕或減輕或者免除刑罰。

理由如下:(1)通過庭審查明實施敲詐勒索行為首先是戴某提出來的。(2)肖某起初不知道實施敲詐孫某。(3)在內蒙辦手機卡是戴某授意辦理的。(4)敲詐的短信是戴某發出的,肖某並不知短信內容。(5)找孫某家的住址也是戴某提出的。(6)受害人打到工行卡上的兩萬元人民幣,肖某全然不知。

上述事實説明肖某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可認定為從犯,依法應從輕處罰。

二、肖某並沒有控制受害人達到卡上的兩萬元人民幣,其餘的錢財也沒有得到,因此應認定為敲詐勒索未遂。

因戴某給受害人發了兩次短信,致使孫某向戴某的銀行卡上打了兩萬元,一是肖某不知道此事實。二是肖某沒有控制錢財。三是2010年10月28日就被公安機關抓獲。因此肖某的行為是未遂,應依法減輕或從輕。

三、肖某認罪態度較好,且有明顯的悔罪表現。

肖某在被夏津縣公安局抓獲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對案件事實的調查,通過今天的法庭審理也看出其認罪態度較好,並充分的認識到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有明顯的悔罪表現。

四、肖某並沒有控制財物,也沒有分得財物,同時未給受害人造成損失,其社會危害性較小。

因受害人在受到驚嚇後於2010年10月27日向戴某持有的銀行卡上打了兩萬元,受害人隨即報案,戴某本人也沒有控制該筆款項,兩人於2010年10月28日就被公安機關抓獲,受害者也沒有遭到損失,兩人也也沒有對受害人、及其親屬實施傷害,因此社會危害性較小。

綜上,審判長、審判員肖某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構成敲詐勒索罪,應受到法律的懲處,但是請法庭根據被告人肖某在犯罪過程中是從犯、行為未遂、沒用控制兩萬元人民幣、切悔罪態度明顯、沒有給受害人造成損失、也沒有對受害人身體實施傷害,社會危害性較輕的情節,依法對肖某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

山東律師事務所:馬律師

2011年3月18日

二、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根據實際案例為大家整理出來的一份敲詐勒索犯罪的辯護詞。實踐中,律師進行辯護是為了被告人利益,但是在辯護的過程中也需要用事實和證據説話,這樣的辯護詞可信度才會高。涉嫌敲詐勒索罪後果還是很嚴重的,此時建議最好委託專業的律師來幫助你進行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