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敲詐勒索罪怎樣辯護處理?

一、敲詐勒索罪怎樣辯護處理?

敲詐勒索罪怎樣辯護處理?

敲詐勒索罪應當因根據實際犯罪事實後果而定,主要是從法律、程序、證據(事實)等方面着手,法律方面主要是從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進行分析,程序方面主要是看司法機關辦理案件過程中有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律規範的相關規定,比如管轄、迴避、翻譯、勘驗、鑑定等等。證據(事實)方面主要是看證據本身在形式和內容上是否存在問題,單項證據(主要是言詞證據)是否前後矛盾,各項證據是否能夠相互印證,是否與其他證據相互矛盾,等等。具體到敲詐勒索罪來説,就是看在案證據能否確實、充分地證明敲詐勒索罪的每一個構成要件,即能否證明被告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能否證明被告人使用了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

二、敲詐勒索罪的客觀構成

第一,行為人以將要實施的積極的侵害行為,對財物所有人或持有人進行恐嚇。以將要實施殺害、傷害、揭發隱私、毀滅財物等相恐嚇。由此可見,本罪只能以作為方式實施,不可能是不作為。製造、散佈迷信謠言,引起他人恐慌,乘機以幫助驅鬼消災為名騙取羣眾財物的,以及面對處於困境的人的求助請求,以不給錢就不予救助等,都不能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第二,行為人揚言將要危害的對象,可以是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與他們有利害關係的其他人。財務所有人或持有人的親屬等。

第三,發出威脅的方式可以多種多樣。可以當着被害人的面用口頭、書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過電話、書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為人親自發出,也可以是委託第三者轉達;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第四,威脅要實施的侵害行為有多種,有的可以是當場實現的,如殺害、傷害,有的是當場不可能實現,必須日後才能實現的。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威脅將要實施危害行為,並非意味着發出威脅之時不實施任何危害行為,例如威脅將要實施傷害行為,但在威脅發出之時實施相對輕微的毆打行為;或者威脅將要實施殺害行為,但在威脅發出之時實施傷害行為。

對於敲詐勒索罪的具體辯護處理情況,應當由被告人與辯護人之間協商進行認定,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無罪辯護和輕罪辯護兩種情況,但進行了無罪辯護後是不可以再次進行輕罪辯護的,具體情況可以從上述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