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樣才會構成製作血液製品事故罪?
一、怎麼樣才會構成製作血液製品事故罪?
對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或者超過批准的業務範圍,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
對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一)採集、供應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等病原微生物的;
(二)製作、供應的血液製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將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於製作血液製品的;
(三)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藥品、診斷試劑、衞生器材,或者重複使用一次性採血器材採集血液,造成傳染病傳播危險的;
(四)違反規定對獻血者、供血漿者超量、頻繁採集血液、血漿,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
(五)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規定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採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對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或者超過批准的業務範圍,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
第二條 對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一)採集、供應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等病原微生物的;
(二)製作、供應的血液製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將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於製作血液製品的;
(三)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藥品、診斷試劑、衞生器材,或者重複使用一次性採血器材採集血液,造成傳染病傳播危險的;
(四)違反規定對獻血者、供血漿者超量、頻繁採集血液、血漿,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
(五)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規定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
血液製品在我們國家是非常的重要的,如果血液當中還有其他的雜質,很有可能導致人體受到傷害,甚至是死亡。因此違反規定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是血液類型的製品,將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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