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立案標準
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衞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衞生材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 進入人體的醫療器械的材料中含有超過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 進入人體的醫療器械的有效性指標不符合標準要求,導致治療、替代、調節、補償功能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可能造成貽誤診治或者人體嚴重損傷的;
(三) 用於診斷、監護、治療的有源醫療器械的安全指標不合符強制性標準要求,可能對人體構成傷害或者潛在危害的;
(四) 用於診斷、監護、治療的有源醫療器械的主要性能指標不合格,可能造成貽誤診治或者人體嚴重損傷的;
(五) 未經批准,擅自增加功能或者適用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或者人體嚴重損傷的;
(六) 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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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劣藥罪概念
本罪是指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本罪中的生產和銷售行為是選擇性關係,行為人實施其中一個行為即構成犯罪。本罪為結果犯罪,即無後果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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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立案標準
一、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假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三)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五)其他足以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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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量刑標準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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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