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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妨害作證罪的處罰是什麼?

一、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妨害作證罪的處罰是什麼?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妨害作證罪的處罰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306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處罰事由 犯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而情節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情節嚴重,是指犯罪手段惡劣,嚴重妨害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或者使有罪者逃避了刑事追究,或者使無罪者受到了刑事追究。

二、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對於涉及國家祕密的證據,應當保密。

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於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七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且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二條 訴訟參加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

(二)“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 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 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 護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

(五)“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 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六)“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律師法》

第四十五條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國家祕密的;

(二)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或者 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

(三)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的。

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應當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辯護人在對當事人的犯罪事實進行辯護時,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並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處理,如果存在妨害作證的犯罪事實,或者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干擾行為的,則構成了上述罪狀,具體判罰由司法機關調查取證後作出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