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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證據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民事證據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民事證據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民事證據的構成要件主要是:

一、證據的客觀真實性

客觀真實性指作為民事證據的事實材料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也就是説,作為證據事實,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它以真實而非虛無的、客觀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現於客觀世界,且能夠為人所認識和理解。

為此,一方面要求當事人在舉證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實的證據,不得偽造、篡改證據;要求證人如實作證,不得作偽證;要求鑑定人提供科學、客觀的鑑定結論。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調查收集證據時,應當客觀全面,不得先入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審查核實證據時必須持客觀立場。

證據在經過法庭質證後,法官沒有理由懷疑其為虛假,便可認定其真實性。

二、證據的關聯性

證據的關聯性指民事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存在的客觀聯繫。它是由

這種事實材料所表現出來的關聯性一般以兩種形式表現出來:

1、直接的聯繫,如事實材料所反映出來的事實本身就是待證事實的一部分;

2、間接的聯繫,如事實材料所反映出來的事實能夠間接證明某一待證事實成立。

三、證據的合法性

指作為民事案件定案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並且其獲得、提供、審查、保全、認證、質證等證據的適用過程和程序也必須是合乎法律規定的。

民事訴訟就是民事官司,是指當事人之間因民事權益矛盾或者經濟利益衝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經人民法院審理和解決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特殊案件的活動,以及這些訴訟活動中所產生的法律關係的總和。通俗地講就是你的人身和經濟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當事人通過打民事官司,達到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目的。

在民事案件發生之後涉及到的雙方是需要結合自己手中的證據才能向法官證明自己説的話是真的,而法官在檢查和調查這些證據的時候都會首先考慮這些證據是否客觀或者與案件是否有聯繫,如果這些特點都不具備的話也無法讓法官信任當事人的請求。

標籤:民事 證據 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