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的四個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的四個構成要件是什麼?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安全和國家安全機關的正常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是指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情節嚴重的行為。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國家安全法》第18條規定,在國家安全機關調查瞭解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公民和有關組織應當如實提供,不得拒絕。因此,向國家安全機關如實提供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和有關證據,這是公民應盡的義務,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沒有履行這一特定的義務。本罪是一種不作為犯罪。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而在司法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故意地拒絕提供。因此行為人在主觀心態上須要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是行為人明知的內容,指的是明知他人蔘加外國的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的派遣任務,或者雖未參加間諜組織,但為國外敵人竊取、刺探、提供我國情報,指示轟擊目標的犯罪行為。

二是故意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證據,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的認定,是需要從上述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的不同部分進行認定的,司法機關必須對每個要件進行舉證證明,在所有要件都存在的情況下才可以認定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具體情況由法院進行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