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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與故意傷害罪怎樣區別

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與故意傷害罪怎樣區別
刑法修正案增加了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的規定。
1.第一款明確規定了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成立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罪。類似行為現在在刑法規定中獨立成罪。
2.第二款明確規定了本罪與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界限,即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根據案件情形,分別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
注意:摘取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的器官,即使被害人承諾的,承諾無效,仍然成立犯罪。但經已滿18週歲的人承諾摘取其器官的,可能成立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罪。
3.第三款明確規定了本罪與盜竊、侮辱屍體罪的界限,即違背本人生前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的盜竊、侮辱屍體罪定罪處罰。
故意傷害罪的行為對象是他人的身體。毀壞屍體、傷害胎兒身體、傷害自己身體的,不成立故意傷害罪。傷害行為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傷害行為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危害結果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傷害結果的程度分為輕傷、重傷與傷害致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違背本人生前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侮辱屍體罪)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