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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了東西又還回去是否犯罪

一、偷了東西又還回去是否犯罪?

偷了東西又還回去是否犯罪

偷了東西又還回去構成犯罪,偷了別人的東西后又將東西還回去的,如果偷盜的財物達到數額較大的,就會構成盜竊罪既遂,而將財物還回去的,是屬於投案自首的表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三條

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最新盜竊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如下:

⑴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⑵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⑶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3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 為“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

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夠在受害者還沒有發覺的情況下自己主動把東西還回去,也存在着不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能性,因為沒有人到公安機關報案的話,公安機關不會無故立案。但就算是受害人報案了,嫌疑人還是要靠自己爭取從輕處罰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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