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庭審判程序是什麼
刑事法庭審判程序是什麼
一、開庭審理
1、被害人、訴訟代理人經傳喚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響開庭審理的,法院可以開庭審理。
2、辯護人經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法院可以開庭審理,但被告人屬於應當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
3、審判案件應當以庭審為中心。
事實證據調查、定罪量刑辯論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於法庭。
二、宣佈開庭
1、書記員和審判長的分工。
2、審判長查明當事人的情況,宣佈合議庭組成和告知訴訟權利。
三、法庭調查
1、總順序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被告人、被害人陳述--訊問、詢問被告人--詢問被害人--詢問證人、鑑定人--出示物證、宣讀鑑定意見和有關筆錄。
2、法庭調查的原則
先控方,後辯方;先人證,後物證。控辯雙方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出示證據,應當説明證據的名稱、來源和擬證明的事實。
法庭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准許;對方提出異議,認為有關證據與案件無關或者明顯重複、不必要,法庭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許。
法庭開庭審理公訴案件時,出庭的檢察人員和辯護人需要出示、宣讀、播放已移交人民法院的證據的,可以申請法庭出示、宣讀、播放。法庭同意的,應當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需要宣讀的,由值庭法警交由申請人宣讀。
3、發問被告人的規則
除書記員以外都可以發問,但是除公訴人外,其他人發問需經審判長許可。
4、對人證的調查
詢問證人、鑑定人的順序;(誰提請通知的,誰先問)詢問證人、鑑定人的規則:單獨詢問、證人、鑑定人不能旁聽案件、發問的內容應當與本案事實有關、不得以誘導方式發問、不得威脅證人、不得損害證人的人格尊嚴。
5、對物證的調查
舉證方當庭出示證據後,由對方進行辨認並發表意見。控辯雙方可以互相質問、辯論。
6、專家輔助人
公訴人、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鑑定意見提出意見的,應當説明理由。法庭認為有必要的,應當通知有關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
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不得超過二人。
7、法庭調查權
法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告知公訴人、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補充證據或者作出説明;必要時,可以宣佈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可採用勘驗、檢查、查封、扣押、鑑定和查詢、凍結,但無搜查權,必要時,可以通知檢察人員、辯護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場。
法院調查核實證據時,發現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新的證據材料的,應當告知檢察人員、辯護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8、新證據問題
公訴人申請出示開庭前未移送人民法院證據,辯護方提出異議的,審判長應當要求公訴人説明理由;理由成立並確有出示必要的,應當准許。
刑事法庭審判的程序國家的有關部門進行一定的法律制定的後的結果,所以在實際的運用中雖然存在一定的理論性,但是在當事人的利益維護中有着重要的意義,所以自己在實際的運用中,要注意有關的證據收集,以及資料的完善,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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