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確認之訴類型包括哪幾種?
1、股東與股東之間因出資產生的股權確認糾紛。
股東與股東之間因出資產生的股權確認糾紛通常是指隱名出資的情況,即一般股東以他人名義出資,由他人作為掛名股東,但實際出資資金來源於該隱名股東。隱名股東與掛名股東之間簽訂隱名出資協議,約定掛名股東不享有實際權利,一切權利歸隱名股東所有。當雙方就隱名出資協議的效力發生爭議時,就會出現股東確認糾紛。
2、股東與股東之間因股權轉讓產生的股權確認糾紛。
股權轉讓雙方因為過失或者其他原因,在股權轉上過程中沒有履行法定的變更登記手續,或者沒有交付股票或出資證明書。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股東名字須記載於股東名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字還須記載於公司章程,並屬於工商登記事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名字為工商登記事項和公司章程應記載事項。在確認股東身份時,以上述文書或登記簿為準。因此,當股東轉讓股權時,必須按照上述規定作相應的變更登記。如果未變更登記,日後就可能發生股權確認糾紛。再者,無記名股票具有證權證券的性質,股東可以憑藉其所持有的無記名股票向公司主張股權,如果無記名股東轉讓股權時未交付無記名股票,則受讓人無法證明其股權之存在,從而可能發生股權確認糾紛。
3、股東與公司之間的股權確認糾紛。
有時股東與他人之間不存在股權歸屬爭議,但公司不承認股東享有股權。《公司法》規定公司應當備置股東名冊,股東可以憑藉股東名冊上的記載,證明其股東身份,從而向公司主張權利,股東也可以憑藉股東名冊的記載,向他人主張其股東身份,拒絕他人的不合理請求,如果在出資或者股權轉讓中沒有對股東名冊進行相應記載,公司可以拒絕實際出資人或者股權受讓人主張股權,這樣也會產生糾紛引發訴訟。
根據法律關係可分為內部關係的股權確認之訴、外部關係的股權確認之訴。內部關係包括:隱名股東與其他股東之間掛名股東與實際股東之間。在內部關係中確認股權,應當堅持民法上的真實意思主義,探究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並依據該意思對股權進行判斷。外部關係包括:因增資擴股引起的新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關係;因公司的債務引起的公司債權人與股東之間的關係。
對於股權引起的訴訟糾紛,作為公司的股東或者是公司的企業負責人的我們,一定要及時的瞭解相關的股權的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訴諸於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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