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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損壞他人財物刑事拘留後一定會被釋放嗎?

故意損壞他人財物刑事拘留後一定會被釋放嗎?

一、故意損壞他人財物刑事拘留後一定會被釋放嗎?

1、故意損壞他人財物刑事拘留後不一定會被釋放。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2、公安機關提出逮捕被拘留者的申請若是沒有被批准,也需要立即釋放被拘留者。

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對不予批捕故意損壞他人財物者的決定有異議,依舊需要釋放被拘留者嗎?

1、對不予批捕故意損壞他人財物者的決定有異議,依舊需要釋放被拘留者。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2、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3)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與破壞生產經營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

在天然漁場中進行非法捕撈活動,自然會影響甚至破壞集體漁業生產,但由於天然漁場中水產品的不確定性,有時很難評估破壞漁業生產的程度。國家為保護水產資源而規定了“四條禁規”,只要具備其一則是對水產資源的危害。所以,在天然漁場中採取種種非法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如果在集體或個人承包的孵化池或魚塘中投放危險物質、爆炸或者使用電力,以致大量水產品及其幼苗死亡,漁業生產遭受嚴重破壞的,應當以破壞生產經營罪論處。如果遭受破壞的屬於公民個人所有的孵化池中有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和植物的親體、幼體、卵子、孢子等,則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任何公民都不得故意實施可能會導致他人的財物受到損害的行為,否則一旦故意實施的行為導致他人的財物受損,且受損的財物價值比較大,那麼實施了損害行為的公民,就有可能會涉嫌犯故意毀壞財物罪,涉嫌犯此罪者,是有可能會被公安機關採取拘留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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