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假賬的法律刑事責任是什麼?
一、做假賬的法律刑事責任是什麼?
1、做假賬構成刑事犯罪的,可能觸犯的罪名包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妨害清算罪;虛假破產罪等。怎樣處罰,要依據實際案情而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公司、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實施或者組織、指使實施前款行為的,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前款規定的情形發生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是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六十二條【妨害清算罪】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二條 之一【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六十二條 之二【虛假破產罪】公司、企業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一)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
1、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4、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存在做假賬這樣的一種情況的話,必然是需要受到一定的處罰的,至於如何進行懲罰按照什麼樣的犯罪罪名進行懲罰的話,必然是需要根據具體的行為程度來作出不同的判斷的。一般情況之下,有可能會觸犯的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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