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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71條的立法瑕疵是什麼?

按照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想繼續持有股權的話,可以將其轉讓,這一點,我國公司法第71條進行了明確。可是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股權轉讓過程中暴露的問題越來越多,這引發了立法機構的關注。那麼,公司法71條的立法瑕疵是什麼?下面我們來看看小編給出的這篇文章。

公司法71條的立法瑕疵是什麼?

一、公司法71條的立法瑕疵是什麼?

《公司法》第71條關於股權轉讓的規定是關於股權對外轉讓什麼時候才會得到公司和其他股東的認可從而產生權利的變動。作為公司關係,該條並不約束轉讓股東能否、與誰及什麼時候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沒有遵守該條規定的股權轉讓合同僅在當事人雙方之間產生債的效力,不會產生得到其他股東和公司認可的股權變動的法律效果。該條規定存在的問題在於,它沒有規定股東轉讓股權須得到公司的同意,或者至少允許在章程中明確規定轉讓股權須得到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同意,從而導致實踐中股權轉讓行為中公司主體地位的空虛化,進而使得本應負信義義務的董事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責任的虛化。

這不僅不利於轉讓股東權利的行使,也不利於其他股東權益的保障,更不利於公司整體的穩定和發展。國外公司法規定及實踐表明,股權轉讓中賦予董事會和公司相應的同意權,不僅明確了董事等的責任和義務,也有利於公司的整體存在感和主體價值的突出。因此,借鑑國外的成熟做法,應完善該條關於股權轉讓的規定,明確股權轉讓中公司和董事會的地位,並明確不遵守法律規定和章程規定的股權轉讓對於公司不生效力。

二、股權轉讓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1、在股權轉讓交易中,轉讓方為納税義務人,而受讓股權的一方是扣繳義務人,履行代扣代繳税款的義務。

2、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後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税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納税(扣繳)申報,並持税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税完税憑證或免税、不徵税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3、股權交易各方已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但未完成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時,應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並向主管税務機關申報。

由此可見,雖然公司法71條,明文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將股權部分或者全部轉讓,但是並沒有要求股權轉讓要經過公司董事會批准。這樣一來,就容易發生違規轉讓的事情,給其它股東的利益帶來損害。這也是公司法71條的立法瑕疵。隨着我國法律制度的完善,今後公司法相關司法解釋應該會將其進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