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檢察院換押證是給誰的?
一、移送檢察院換押證是給誰的?
移送檢察院換押證是給檢察院的;換押證,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法律文書。僅限於司法機關使用。凡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變更刑事訴訟程序的,均應辦理換押手續。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偵查終結後人民檢察院決定受理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或者偵查終結後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在遞次移送交接時,移送機關應當填寫《換押證》,並加蓋公章隨案移送;接收機關應當在《換押證》上註明承接時間,填寫本訴訟階段的法定辦案起止期限,加蓋公章後及時送達看守所。看守所憑《換押證》辦理換押手續。
二、換押證移送形式由誰辦理?
換押證移送形式,是由司法機關辦理的,凡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變更刑事訴訟程序的,均應辦理換押手續。換押證,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法律文書。僅限於司法機關使用。凡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變更刑事訴訟程序的,均應辦理換押手續。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偵查終結後人民檢察院決定受理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或者偵查終結後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在遞次移送交接時,移送機關應當填寫《換押證》,並加蓋公章隨案移送;接收機關應當在《換押證》上註明承接時間,填寫本訴訟階段的法定辦案起止期限,加蓋公章後及時送達看守所。看守所憑《換押證》辦理換押手續。
三、換押和通知範圍是如何規定的?
(一)換押範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辦案機關應當辦理換押手續:
1、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
2、人民檢察院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的,以及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完畢後重新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
3、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移送人民法院審理的;
4、審理過程中,人民檢察院建議補充偵查,人民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以及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後提請人民法院恢復審理的;
5、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提出抗訴以及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提出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的;
6、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
7、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進入死刑複核程序,或者死刑複核法院與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屬同一法院,案件進入死刑複核程序,以及死刑複核後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死刑發回重新審判的;
8、案件在偵查、審查起訴以及審判階段改變辦案機關的。
(二)羈押期限變更通知範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辦案機關應當將變更後的羈押期限書面通知看守所:
1、依法延長拘留時間的;
2、依法延長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審查起訴期限、審理期限的;
3、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
4、因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不計算羈押期限以及從查清其身份之日起開始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
5、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轉為第一審普通程序的;
6、因精神病鑑定停止計算羈押期限以及恢復計算羈押期限的;
7、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決定中止審理以及恢復審理的;
8、死刑複核法院與第二審人民法院為同一法院,案件進入死刑複核程序的;
9、羈押期限改變的其他情形。
綜合上面所説的,刑事訴訟程序進行變更的,在移送案件時就需要有換押證,這是由司法機關進行開具,一般是移送者填寫,接收者註明承接的時間,只要手續辦理完全才能實施移送手續,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案件的情況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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