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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怎麼移送檢察院

監察委對相關人員採取留置措施,該案件移交檢察院之前,讓調查部門製作《起訴意見書》,主要領導審批後由監察委案管部門將案件材料和《起訴意見書》移送至當地檢察院案管部門。
《監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省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監察機關發現採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 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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