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刑事案件立案期限超期如何處理?

已過追訴時效的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後查明已過追訴時效的,應當撤銷案件。

刑事案件立案期限超期如何處理?

公安機關立案後,需要對案件進行偵察,立案超過兩年後,如果是證據不足的話,那麼公安機關可能會撤案,如果是已經到了檢查機關,那麼檢查機關會決定不起訴,但如果案情清楚,並不能證明無罪的話,還是會繼續偵察下去。

如果不立案有三種救濟方式:一是向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二是請求人民檢察院予以立案監督;三是提起自訴。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竄作案、結夥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的時候可以延長至一個月,也就是説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長是三十七天。

我國刑法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標準,規定了4個檔次的追訴時效。根據《刑法》第87條的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定最高刑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根據上述規定,在確定具體犯罪的追訴時效的期限時,應當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分別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相應條款或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進行計算追訴時效期限:

(1)在只規定一個量刑幅度的條文中,應依照該條文的法定最高刑確定追訴時效的期限。

(2)在一個條文中規定有兩個以上不同的量刑幅度的,應按與其罪行相對應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其追訴時效期限。

(3)如果所犯罪行應當適用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其追訴時效的期限。

例外,是指規定以外的情形,即不受規定的約束,追訴時效的例外,是指犯罪人具備了法律規定的情形,則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任何時候刑法都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情形。

追訴時效的例外有兩種情形: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日常生活中,如果犯罪行為人實施了犯罪行為,並且達到了刑事立案的標準的,此時行為人就是涉嫌刑事犯罪的,但是刑事案件是劃分為自訴案件和公訴案件的,無論是我國的公訴案件,還是自訴案件,此時都是需要收集犯罪行為人的犯罪證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