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法院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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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期限是指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法律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那麼自訴案件審理期限則是被告人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超過三個月。
那麼適用簡易程序案件審理期限,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適用審判監督程序案件審理的期限則是,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那麼自訴案件審理期限則是被告人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超過三個月。
那麼適用簡易程序案件審理期限,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適用審判監督程序案件審理的期限則是,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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