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數額巨大如何確定?
一、敲詐勒索罪數額巨大如何確定?
1、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2千元至5千元為起點;
2、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3萬元至10萬元為起點。
3、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30萬元至50萬元為起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敲詐勒索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因此,敲詐勒索罪一般的立案金額為2000元-5000元以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四)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五)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敲詐勒索罪從重處罰的情形
1、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3、犯敲詐勒索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它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敲詐勒索罪與招搖撞騙罪的區別
1、行為特徵不同。招搖撞騙罪是以騙為特徵,完全以假象矇蔽被害人;敲詐勒索行為雖然也可能含有欺騙的成份,但卻以威脅或要挾為特徵。
2、造成被害人交出財物的心理狀態不同。在招搖撞騙罪中,被害人在受騙後,“自願”交出財物或出讓其他合法權益;而敲詐勒索行為則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懼,出於無奈,被迫交出財物或出讓其他財產性利益。
3、獲取利益的範圍不同。招搖撞騙罪所獲取利益範圍比較廣泛,既包括財物或財產性利益,又包括非財產性利益,如騙取某種職稱或職務,政治待遇或榮譽稱號等;敲詐勒索罪所獲取的僅限於財物。
4、侵犯的客體不同。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及社會管理秩序;敲詐勒索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人身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
我國的刑事法律法規對敲詐勒索罪規定了兩個量刑檔次,一個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另一個是3到10年有期徒刑。應當注意的是,在敲詐勒索罪案件中,屬於從犯的,按照刑法規定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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