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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敲詐勒索罪的數額較大

如何認定敲詐勒索罪的數額較大

敲詐勒索罪是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以惡害相通告的一種犯罪行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財產權利。而在對犯此罪的行為人進行處罰的時候,需要區分敲詐勒索非法所得的財物數額,那麼實踐中該如何認定敲詐勒索罪數額較大呢?請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如何認定敲詐勒索罪數額較大

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如下:

1、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2千元至5千元為起點;

2、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3萬元至10萬元為起點。

3、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30萬元至50萬元為起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敲詐勒索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因此,敲詐勒索罪一般的立案金額為2000元-5000元以上。

二、哪些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行為人以將要實施的積極的侵害行為,對財物所有人或持有人進行恐嚇。例如,以將要實施殺害、傷害、揭發隱私、毀滅財物等相恐嚇。由此可見,本罪只能以作為方式實施,不可能是不作為。

(二)行為人揚言將要危害的對象,可以是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與他們有利害關係的其他人。例如,財務所有人或持有人的親屬等。

(三)發出威脅的方式可以多種多樣。例如,可以當着被害人的面用口頭、書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過電話、書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為人親自發出,也可以是委託第三者轉達;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四)威脅要實施的侵害行為有多種,有的可以是當場實現的,如殺害、傷害,有的是當場不可能實現,必須日後才能實現的,如揭發隱私。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威脅將要實施危害行為,並非意味着發出威脅之時不實施任何危害行為,例如威脅將要實施傷害行為,但在威脅發出之時實施相對輕微的毆打行為;或者威脅將要實施殺害行為,但在威脅發出之時實施傷害行為。

由於敲詐勒索屬於行為犯,因此實踐中並不會根據實際非法所得的數額來定罪,但是在量刑的時候卻不得不考慮實際的犯罪數額。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敲詐勒索罪數額較大的標準為2000到5000元,而各地可以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作出詳細的數額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