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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犯罪主體是如何規定的?

一、玩忽職守犯罪主體是如何規定的?

玩忽職守犯罪主體是如何規定的?

玩忽職守罪的犯罪主體範圍是特殊主體,因為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部分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當中如果有玩忽職守行為,構成犯罪的可能會被判處3~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玩忽職守構成犯罪,必然是給人民羣眾或國家已經造成了特別嚴重的後果。

本罪在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故意不構成本罪,也就是説,行為人對於其行為所造成重大損失結果,在主觀上並不是出於故意而是由於過失造成的。

也就是當事人應當知道自己擅離職守或者在職守中馬虎從事對待自己的職責,可能會發生一定的社會危害結果,但是當事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是雖然已經預見到可能會發生,但當事人憑藉着自己的知識或者經驗而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了造成嚴重損失的危害結果。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玩忽職守罪的量刑處罰標準是什麼?

1、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綜上所述,玩忽職守罪屬於職務犯罪,主要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存在並非主觀故意而由於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務責任,存在重大過失原因造成的國家財產或者利益損失結果,指定的特殊人員涉嫌構成玩忽職守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處罰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