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玩忽職守罪的主體如何認定?
一、關於玩忽職守罪的主體如何認定?
玩忽職守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犯罪是一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的瀆職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客體要件
此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由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本職工作嚴重不負責,不遵紀守法,違反規章制度,玩忽職守,不履行應盡的職責義務,致使國家機關的某項具體工作遭到破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此罪侵犯的對象可以是公共財產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財產。
客觀要件
此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工作紀律、規章制度,擅離職守,不盡職責義務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義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主體要件
此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和各級司法機關,因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中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
主觀要件
此罪在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故意不構成此罪,也就是説,行為人對於其行為所造成重大損失結果,在主觀上並不是出於故意而是由於過失造成的。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以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玩忽職守罪的量刑標準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疏於審查或者審查不嚴,致使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被辦理登記手續,數量達到5輛以上或者價值總額達到50萬元以上的,以玩忽職守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行為,致使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被辦理登記手續,達到前款規定數量、數額標準5倍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而辦理登記手續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實施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厲的打擊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尤其是涉及貪污受賄、玩忽職守等工作人員犯罪的,因為此時犯罪行為人的犯罪所造成的危害是較為嚴重的,需要注意的是,玩忽職守罪最高法定刑為10年有期徒刑,同時也是存在一定的追訴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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