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是指的行為類型有哪些?
一、重婚是指的行為類型有哪些?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此即兩人上事實婚的重婚。
區分重婚罪行與一般出軌同居行為的關鍵在於是否“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如果僅是偶爾、臨時的姘居,既不屬於重婚,也不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重婚”。如果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卻不以夫妻關係相待,也不屬於事實上的重婚。
三、重婚罪的構成有哪些?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一夫妻制是我國民法典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我國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2、犯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重婚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喜新厭舊;有的是出生貪圖享樂;有的是封建思想作崇等等。但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3、犯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綜上所述,民法典和刑法中都對重婚有明確規定,民法典規定重婚方是過錯方,需要給另一方精神損害賠償。從客觀表現看,重婚的行為類型主要是已有配偶卻和他人結婚,或者和有配偶者結婚,再或者就是有法定婚姻又和他人建立事實婚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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