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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假釋與暫於監外執行不同之處有哪些

減刑假釋與暫於監外執行不同之處有哪些

一、減刑假釋與暫於監外執行不同之處有哪些

監外執行是執法機關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而減刑、假釋是針對犯罪分子實施的。其次,減刑假釋是對量刑的一種處置,而監外執行並不是只對量刑的一種處置,這是兩者之間最主要的不同。

二、減刑的條件

減刑只能適用於特定的對象。依照我國《刑法》第78條之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有期、無期從減刑之日起算,其餘從原判決之日計算。

三、假釋的條件

1、適用假釋的對象只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判處拘役、管制的犯罪分子因刑期較短,或者沒有關押,不適用假釋。

2、適用假釋的犯罪分子,必須已經執行一定時間的刑罰。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已經執行原判刑期一半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已經執行10年以上的刑期。因為只有執行一定期間的刑罰,才能體現刑罰的嚴肅性,才能通過教育改造使犯罪分子不再危害社會。

3、犯罪分子在執行刑罰的過程中,認真遵守監獄的規章制度,接受教育改造,通過教育、改造和學習,對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有深刻的認識,並以實際行動來證實自己確實痛改前非,改惡從善,釋放出獄後不會重操舊業或者繼續從事違法犯罪活動,這也就是説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危害社會。

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少任何一種條件,都不能適用假釋。

減刑假釋以及暫時監外執行都是不一樣的,監外執行是屬於一種強制的行為,而且是針對被剝奪自由的罪犯,而減刑假釋的對象是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犯罪份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