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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什麼證據才能證明私闖民宅罪?

一、要什麼證據才能證明私闖民宅罪?

要什麼證據才能證明私闖民宅罪?

要實物證據和證人證言等證據才能證明私闖民宅罪。證據的合法性要求;

依照《刑事訴訟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法律對證據合法性要求包括:

1、證據必須由法定人員收集;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收集證據的法定人員包括檢察人員、審判人員、當事人及其辯護人、代理人。非上述法定人員所收集的證據,法律不認為其具有證據能力。

2、證據必須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法定人員收集證據的程序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這些程序性規定涉及收集證據的方法、手段、步驟和途徑。有的是從積極方面予以規定,如《刑事訴訟法》第91條至95條規定了關於收集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具體方法、步驟;有的則是從消極方面予以規定,如《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

3、證據必須具有合法的種類;為了從形式上保障證據內容具有客觀性,我國法律對證據的種類作出了明確規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2條規定,刑事證據包括以下七種,即: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和視聽資料。

二、證據的關聯性要求是什麼?

證據的關聯性要求納入訴訟過程的證據材料必須與案件事實有實質相關並對案件事實有證明作用。關聯性是證據三大特性之一。這説明證據必須與本案事實相關,否則對本案無實際意義,應予摒棄。換言之,原則上一切無關聯性的證據都應排除,這就是關聯性規則。證據的關聯性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證據與案件事實有直接或間接的聯繫;二是證明事實對案件事實有正面或反面的證明作用。”

證據的關聯性可從下列幾方面理解:

1、關聯性是證據的一種客觀屬性;即證據同案件事實之間的聯繫是客觀聯繫而不是辦案人員的主觀想象和外部強加的聯繫。

2、證據的關聯性應具有實質性意義;即證據與案件的基本事實相關,在刑事案件中是指關係當事人是否犯罪、犯罪性質及罪責的輕重等。

3、相關的形式或渠道多種多樣;包括直接相關和間接相關、必然相關與偶然相關,肯定性相關與否定性相關,單因素相關以及重合相關等等。關聯性應達到一定程度,如果關聯性過於間接和十分微弱,此證據被視為不具有關聯性。

4、關聯性的實質意義在於證明力;即有助於證明案件事實。與案件事實關聯程度的強弱直接影響到證據的證明力;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目前我們國家關於私闖民宅這樣的一種行為,是由刑事方面的處罰的措施的,比如説將會直接按照非法侵入住宅罪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罰,前提必須是有相關的證據能夠證明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構成要件。這種情況之下才能夠對此定罪處罰的。

標籤:證據 私闖 民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