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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年十天年假

法律2.1W
第一年十天年假
公司第一年不給年假
按在累計工作年限滿一年之後,在新單位剩餘日曆天數進行折算,不足一天的部分不予計算。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四條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第五條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