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考驗期犯新罪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一、緩刑期間又犯新罪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緩刑期間又犯新罪的,可以依據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數罪併罰。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緩刑作為一種特殊的行刑制度,是對犯罪分子判處一定的刑罰而附條件地不執行。由於原判刑罰尚未實際執行,因此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罪的,不屬於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過程中又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罪的情形,不適用刑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二、緩刑期間表現好可以縮短期限嗎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此問題的批覆是:運用緩刑必須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的規定,緩刑不能離開原判刑罰獨立存在,因此,對緩刑考驗期限單獨縮減沒有法律依據。
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緩刑考驗期間確有突出的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可以參照刑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對原判刑罰予以減刑,同時相應地縮減其緩刑考驗期限。減刑後的刑期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減刑後相應縮減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低於減刑後的刑期,而且判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於一個月,判有期徒刑的緩刑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於一年。
一般在緩刑期間,就不會對緩刑人員再減刑了,所以確定了緩刑考驗期之後,這就是固定的期限,不會有縮短的情況。由於成功的緩刑視為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因而在刑滿之後的5年內要是再有故意犯罪,同時也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話,其實此時也不會按照累犯來認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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