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衞的相同之處是什麼?
一、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衞的相同之處是什麼
1、目的相同。二者都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
2、前提相同。二者都必須是合法權益正在受到侵害時才能實施。
3、責任相同。二者超過法定的限度造成相應損害後果的,都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減輕或免除處罰。
二、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衞有什麼區別
1、危險的來源不同。正當防衞的危險來源是人的不法侵害行為;而緊急避險的危險來源比較廣泛,可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災害、動物的侵襲。
2、緊急避險必須是出於迫不得已,而正當防衞無此要求。
3、對主體的要求不同。緊急避險要求主體不能有特定的身份(如警察、軍人或消防隊員等)。而正當防衞就沒有這樣的要求。任何人均有正當防衞的權利。
4、避險保護的是合法利益,損害的也是合法的利益(第三者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怎麼樣選擇,兩害相全取其輕,避險所保護的利益必須要大於避險行為所損害的第三者的利益,如果等於或者小於所損害的利益,避險就沒有意義,法律也就沒有保護的必要。
5、實施對象不同。正當防衞只能對不法侵害人實施,而緊急避險必須是向第三者實施。
《刑法》第21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三、防衞過當的表現形式
根據防衞過當的概念,防衞過當的表現形式是行為過當與結果過當的統一,僅有行為過當或僅有結果過當均不能構成防衞過當。在審判實踐中,要正確把握防衞是否過當,要緊扣兩個環節,一是行為和結果都要過當,二是正確理解和認定兩者之間的關係。首先,對立法關於防衞行為限度與結果限度的理解應是一致的,行為限度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重大損害行為,結果限度就應是重大損害結果。其次,行為過當並不意味着結果就一定過當,反之亦然。例如,防衞人採取剝奪侵害人生命的方法防衞,用刀向侵害人心臟猛刺。根據當時的防衞需要是不應採取剝奪侵害人生命的方法防衞的,這時,防衞表現為行為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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