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衞的區別
正當防衞是指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行為。當防衞和緊急避險同屬排除犯罪性的行為,法律規定,行為人對此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衞的區別:
(1)危害的來源不同。正當防衞中危害的來源只能是人所實施的不法侵害行為;而緊急避險中危害來源比較廣泛,它不僅限於人的不法侵害行為,還可以是自然界的力量、動物的侵襲等等。(2)行為指向的對象不同。正當防衞只能對不法侵害者本人來實行,不能損害沒有參與實施不法侵害的其他人的利益;而緊急避險所損害的只能是與危險的發生無關的第三者的利益。
(3)對行為的限制條件不同。緊急避險要求行為人必須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作為排除危險的惟一方法時才能實施;而正當防衞則無這樣的要求,即使在當時的情況下能夠用其他方法來避免損害,也可以實施正當防衞。
(4)對損害程度的限度不同。正當防衞所造成的損害,允許等於或者大於不法侵害行為所可能造成的損害;而緊急避險所損害的合法權益必須小於所保護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刑法第20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正在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種特殊防衞權,也有人稱為無過當防衞權或者絕對防衞權;而緊急避險卻沒有類似的規定。
(5)對主體的限定不同。正當防衞對防衞人一般無特殊要求,只要符合正當防衞的條件都可以實行;緊急避險則不適用於在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避免本人危險。
《刑法》第二十條 正當防衞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緊急避險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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