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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考驗期由什麼執行單位

假釋考驗期由什麼執行單位

一、假釋考驗期由什麼執行單位

根據《刑法》第85條的規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

假釋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了一定時間的刑罰之後,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改造教育,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司法機關將其附條件地予以提前釋放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適用假釋的對象只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是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由該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公安機關進行監督執行。

二、 哪些人不適用假釋

從上文我國《刑法》規定的假釋制度的闡述可以知道,並非所有的人都適用假釋。假釋的對象只是滿足一定時間條件的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犯罪分子。因此,不適用假釋的人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被判處管制、拘役的犯罪分子不適用假釋。

2、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犯罪分子,不適用假釋。法律作這樣的規定,是因為這類犯罪是惡性犯罪,具有相當危險性,假釋後可能對社會利益帶來嚴重影響。

3、不滿足執行部分刑罰的犯罪分子不適用假釋。假釋只適用已經執行了部分刑罰的犯罪分子。具體來説,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13年以上。當然,我國的司法解釋中,對犯罪時未成年的罪犯以及老年和身體有殘疾的罪犯,在假釋條件上有所放寬,這是基於保護青少年以及人道主義等進行的考慮。

綜上所述,假釋考驗期一般都是由當地的公安機關進行監督執行,對於接受改造教育表現好的,都是可以提前釋放的,但是需要一個假釋的考驗期。但如果是故意殺人或者是累犯等情況都是不能夠假釋的。